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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国家允许外商投资的领域依法进行投资;2、受其所投资企业的书面委托(经董事会一致同意),为其提供各项服务(具体内容详见批准证书)3、以代理、经销或设立出口采购机构的方式出口境内商品,并可按有关规定办理出口退税;4、购买其所投资企业生产的产品进行系统集成后销售,如产品不能完全满足系统集成需要,允许其采购系统集成配套产品,但所购买的系统集成配套产品的价值不应超过系统集成所需全部产品价值的百分之五十;5、为相关企业(见批准证书)提供相关的技术培训;6、在其所投资企业投产前或其所投资企业新产品投产前,为进行产品市场开发,从其母公司进口与其所投资企业生产产品相同或类似的母公司产品在国内试销;7、为其所投资企业提供机器和办公设备的经营性租赁服务,或依法设立经营性租赁公司;8、从事精密仪器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安装调试保养维修和售后范围;9、参与有对外承包工程经营权的中国企业的境外工程承包;10、提供摄影技术及相关服务,提供配套产品;11、在境内设立科研开发中心或部门,从事新产品及高新技术的研究开发,转让其研究开发成果,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12、为其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为其关联公司提供与其投资有关的市场信息... [详细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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